2006年6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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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状告海关讨要陈述申辩权
曾祥生

  本报讯  《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。这一规定,因为赋予了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的参与权,使相对人从传统行政执法中的客体变成了主体,被公认为在行政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。然而,陈述申辩权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理想。日前,宁波的一位律师为了落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,将北仑海关告上了法庭。
  5月30日,北仑海关向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送达《行政处罚告知单》一份,内容是该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,拟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课处罚款54万元。6月1日,该公司提出要求举行听证,并同时聘请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为听证代理人。
  6月19日,袁律师带着授权委托书、律师执业证书、介绍信等材料,专程从宁波来到北仑海关,要求查阅、复制北仑海关调查收集的案件材料,遭到拒绝。海关方面称,要查阅材料,首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然后由领导决定是否准予查阅、准予查阅什么内容以及安排什么时间查阅。
  6月20日,袁律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他在起诉状中称,《行政处罚法》明确规定,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,应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,当事人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。而当事人只有在查阅、复制案件材料并进行充分研究之后,才能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。因此,行政机关必须为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提供充分的条件。同时,《海关关务公开办法》第7条、第8条也明确规定,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海关告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依据和内容。因此,被告拒绝原告查阅、复制案件材料,要求另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告批准,没有法律依据。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提供查阅、复制某进出口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一案的案件材料。